【拍卖开始时间】:2022-01-25 00:00:00
【拍卖结束时间】:2022-01-26 00:00:00
【处置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标的物位置】:江苏省盐城市区水岸名都苑丁香园D-3幢101室、3幢11室
【辅拍机构】:
【拍卖状态】:已成交
住宅/商业类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盐城市区水岸名都苑丁香园D-3幢101室、3幢11室房地产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1)苏0902执874号 |
房屋产权证 | 市区120496/120497 | |
土地产权证 | 2009609413 | |
标的所有人 | 许某某、韩某 | |
评估鉴定基准日 | 2021.8.26 | |
标的现状 | 房屋用途 | 住宅、车库 |
土地性质 | ||
土地用途 | ||
是否已腾空 | 已腾空 | |
占有使用 | 无占有 | |
过户情况 | 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 | |
经营情况 | 无 | |
钥 匙 | 有钥匙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本院查封 |
抵押 | 无抵押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总面积 | 住宅110.86平方米,车库18.22平方米 |
公摊总面积 | ||
土地总面积 | ||
房产年龄 | ||
装修情况 | 有装修 | |
房屋户型 | 3室2厅1卫 | |
房屋楼层 | 1/7 | |
房屋朝向 | 南 | |
周边配套 | 可自行察看 | |
其他介绍 | 可自行察看 | |
标的物估值 | 标的评估总价 | 162.79万元 |
费用总价 | 自行向有关部门询问 | |
税费情况 | 自行向有关部门询问 | |
其他费用情况 | 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煤费、其他费用 |
拍卖(变卖)公告
(2021)苏0902执874号
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9)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盐城市区水岸名都苑丁香园D-3幢101室、3幢11室房地产含室内物品(目前室内物品为评估报告中的餐桌、钢玻茶几、电视柜、单人位沙发,室内物品以实际交付为准。拍品如有人占用,拒不同意移交,交付时间需根据本院强制执行情况确定,交付时间不作保证),详见评估报告。
场次 事项 | 第一次拍卖 | 第二次拍卖 | 变卖 |
拍卖(变卖)时间 | 2022年1月4日10时-5日10时 | 2022年1月25日10时-26日10时 | 2022年2月16日10时- 4月 17日10时 |
起拍价 | 1139530元 | 911624元 | 911624元 |
保证金 | 11万元 | 9万元 | 9万元 |
预缴变卖余款 | ――― | ――― | 821624元 |
增价幅度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评估价/议价 | 162.79万元 | ||
能否贷款 | 否 | ||
咨询电话 | 400-1822-580 | ||
看样地点 | 水岸名都苑丁香园D-3幢101室、3幢11室 |
1、竞买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变卖)开始前、过程中,中止或撤回拍卖(变卖)。法院变更拍卖(变卖)时间的,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重新公告。
二、竞买人条件:1、拍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有限制条件的除外)。2、变卖: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保证金+变卖价余额),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变卖应买/竞拍方式:标的物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24小时竞价倒计时; 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参与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须在竞买开始3日前共同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否则成交后委托代理人为买受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特殊情况经法院确认除外。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方式: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信投益达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信投益达法服”统一安排)。咨询电话:400-1822-580
四、本次拍卖(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品瑕疵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如对本拍品有兴趣,可在拍品图片左下方进行订阅提醒以防错过拍卖(变卖)时间。
六、拍品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过户税、费依法承担;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学区情况、户口迁移、水电气过户等问题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
买受人自行办理车辆变更手续,车辆的罚款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情况以评估报告为准)。
七、与本拍品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5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都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变卖)财产。
九、拍卖(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卖(变卖)的自行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拍品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变卖)余款在拍卖(变卖)成交后15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11770924]。拍卖(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格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需另行承担损失。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十、司法拍卖(变卖)因拍品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angpai.taobao.com/group/thread/16118694-289937341.htm?spm=0.0.0.0.qyZrQu。
十一、司法拍卖(变卖)买家指南:http://www.taobao.com/go/act/auction/sfguide.php?spm=a213w.3064813.0.0.r96j15&qq-pf-to=pcqq.group。
竞买人在拍卖(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变卖)须知。
举报电话:0515-68558019(院监察室)。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本院已委托信投益达法服在拍卖期间免费提供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的咨询及组织看样服务。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请认准法院授权机构“信投益达法服”咨询电话:400-1822-580。也请广大意向竞买人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举报,法院举报电话:0515-68558019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淘宝网客服热线:0571-88158198。
联系地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
若本场成交,则下场取消。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变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4、拍卖(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7、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格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需另行承担损失。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